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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谣联盟”失范 民间辟谣者不具备信用优势

发布时间:2011-08-05 作者:souphp3l2 来源:微博等开放性
微博等开放性信息沟通平台,正以令人匪夷所思的速度降低了社会信息沟通成本和信息传播的不对称性;不过,这也导致了各种不实信息的流传。为此新浪于去年末开通了微博辟谣功能,而最近部分民间好事者也自设立辟谣联盟进行“公益性”辟谣活动。不过,

微博等开放性信息沟通平台,正以令人匪夷所思的速度降低了社会信息沟通成本和信息传播的不对称性;不过,这也导致了各种不实信息的流传。为此新浪于去年末开通了微博辟谣功能,而最近部分民间好事者也自设立辟谣联盟进行“公益性”辟谣活动。

不过,我们对民间辟谣联盟的质疑和反思,主要源自其既构成了对公私权利的侵权;又妨碍了信息基于趋势互动的交易机制的运行,牵制了激励相容的市 场净化机制之构建。简单地说,许多有待证实的不实信息和谣言是有具体的受害主体的,如某人在网上发布他人的不实信息和谣言,但若无具体受害人和法院的授 权,民间辟谣者就给发布信息者以“造谣”定性,不仅侵犯了法院的审判和调解权,而且侵犯了受害人权利,毕竟若受害人不申诉法院也不能无能为力,何况民间辟 谣者;而且即便获得受害者委托,民间辟谣机构也只能用事实来反驳,而不能以辟谣者资格认定信息发布者发布的信息属于谣言,否则将侵犯信息发布者的言论自 由。至于针对公权机构和公共服务体系等发布的不实信息和谣言,民间辟谣机构也无权以“辟谣”者身份来辟谣。道理很简单,信息受害者为公共主体并不是没有申 诉主体的,拥有公权力的相关政府机构对相关信息和问题进行澄清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民间辟谣者未经公权机构授权代行辟谣,不仅侵犯了公权机构利益,而且有 与公权机构抢饭碗之嫌。

可见,民间辟谣者以自身掌握的不完备信息证明别人的信息是谣言,如同任何人和组织都可以未经授权就私设公堂剥夺他人的权利,不仅涉嫌对公权和私权的双重侵犯,还终将导致公私权利边界的失范。

不仅如此,最值得警惕的是民间辟谣者借“辟谣”进行破坏性的商业活动。严格而言,微博等信息交流平台会通过信息的双向互动而内生出一套促使清者 自清、浊者自浊的激励相容机制,这是人自辩清白的本能借助数字化信息平台的自然表达。民间辟谣者利用其不完备的信息来给别人的信息贴上造谣之标签,不仅妨 碍了信息的流通和互证,而且带来了谁来监管辟谣者造谣的诘问。

民间辟谣者的所为“辟谣”信息既带有主观指向性,又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从而很容易异化为商业化辟谣组织。而专门从事辟谣的民间辟谣商业组织, 不仅伤害了数字技术给人们带来的沟通便利,而且导致了个人和企业声誉和商业维权成本的上升。毕竟不能排除部分民间辟谣联盟一则在微博发布针对某个人和企业 的不实信息和谣言,然后反过来找受害者进行专业“辟谣”服务谈判,以赚取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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